鲁水建字〔2013〕65号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防潮堤(或称海堤)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建字〔2008〕14 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通知》(鲁水建字〔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省防潮堤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防潮堤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制度。
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投资来源、额度和工程等别实行分级负责制。本通知适用于具有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投资补助的防潮堤工程。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1、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报省水利厅。
2、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由企业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必须与所承担工程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上岗前需经过培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经培训且取得省水利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30%,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参照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大型工程的80%。
三、依法招标投标
1、项目法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14 号令)、《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入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水建字[2012]8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2、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需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须纳入省水利厅诚信管理范围。
3、有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国家规定必须进入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中,总投资2000 万元以上的防潮堤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到省级水利工程交易平台进行,其他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严禁在县级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4、招标人应及时报送招标报告和招标总结报告,在招标文件发售前,需提前5日将招标文件报市水利局审查。
5、招标人在开标前,需提前2日向水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评标的具体时间、地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
6、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参加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应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需回避的评标专家委员会委员在评标前应主动提出回避。
7、省水利厅和市水利局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负责防潮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四、加强建设监理
1、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 号令)、《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实行)>的通知》(鲁水建字[2013]23 号)等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和违法分包。
3、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承诺,选派满足要求的总监及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细化监理规划和细则,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4、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加强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严格把好每道工序完成后的验收签字、确认关键部位联合验收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1、建设管理各方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和检查处理制度,落实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2、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利局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督。
3、全面实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选择由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商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负责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质量检测单位一般应具备混凝土、岩土、量测专业资质,包含挡潮闸工程的还需同时具备电气和金属结构专业资质。检测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依法与质量检测单位按批复的质量检测费标准签定合同。
4、检测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隐蔽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砌石及土方填筑工程等主体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并对其所提供的检测数据负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委托的质量检测不代替施工单位的自检和监理单位的抽检。
5、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制订检测计划,工程验收时需提供检测报告,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六、严格验收管理
1、验收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各市水利局要抓好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 60 天内完成验收工作计划的制定,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工程验收分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
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3、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4、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或者由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的,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或委托的流域机构主持,其他由市水利局主持。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参建单位工作报告、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合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
5、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防潮堤工程,需要进行竣工验收的,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尽快完善工程资料,尽快申请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6、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海堤建设的通知》(鲁财农〔2012〕63 号)要求,拟申请使用省“以奖代补”资金的防潮堤建设项目,由各市按照本通知要求先行自主建设,具备验收条件后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考核申请,省水利厅会同市水利局结合竣工验收同步开展验收考核工作,验收考核实行量化赋分(评分标准详见附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根据项目验收考核得分情况研究确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山东省水利厅